【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日,韩某与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从事路段为劳动西路的环卫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给韩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2月13日晚上,韩某交接班结束回家后发病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晚上7点宣布病人死亡。
【调查与处理】 事发后,死者家属与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由钟楼区环卫处搭建平台协商调解2次未果后,家属到常州市信访局上访。2018年2月26日下午,由钟楼区信访局牵头,钟楼区环卫处、五星街道派出所、街道信访办、司法所一起帮助协商调解。
据了解,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韩某为安徽省阜南县人,租住地为五星街道新民村委小茅山村,所负责清扫的区域为劳动西路靠近怀德桥路段。韩某父母双亡,与吴某育有一子但未领取结婚证,同时吴某与前夫的一子一女也投靠韩某生活。
调解过程中,双方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死者家属 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未与韩某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保险。死者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恰逢常州大雪,高强度的劳动也是诱发死亡的因素之一。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因按工伤标准给予家属30万赔偿。
公司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给韩某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愿意自行承担这部分补偿费用大约为3.8万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保险并不是国家强制用工单位需缴纳的,同时,韩某于下午4点50分交接班,回到家后与房东交谈中突然发病,并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人道主义给予2.2万元补偿,总计6万元补偿款。
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由于双方差距太大,当天调解未能协商成功。
2018年2月27日上午,死者家属到信访办再次要求帮助协商调解。街道司法所符卫华所长主动介入调解。最终,环卫公司同意赔偿11万元,一次性解决纠纷。
【法律分析】 一、韩某与常州民怡环卫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韩某于2017年11月1日到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被安排在清扫劳动西路路段,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常州民怡环卫有限公司应支付韩某的死亡赔偿相关费用,但并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额。 韩某死者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大,恰逢常州大雪,高强度的劳动也是诱发死亡的因素之一,并且在2018年2月13日下午5点下班前,4点50分与公司工人李某交班后,自己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回到暂住地常州是钟楼区五星街道小茅山村桥下,5点15分停好电动车到后面的小店买菜,但是店门不开,5点35分到达房东处与房东商谈房租到期事宜时发生晕厥,后拨打110报警,6点半送到医院,7点宣告死亡,中间并未发生酗酒等严重伤害身体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同时由于韩某是回家后发病,不能参照工伤的赔偿标准,所以常州民怡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应该赔偿韩某家属的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约8万元。
三、常州民怡环卫有限公司应支付韩某社会保险的费用。 申请人父亲与被申请人是劳务关系,按照规定,应该帮申请人付清交纳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并未交纳,根据计算须赔偿当事人家属丧葬费6000,工人家属抚恤金16000,一次性救济费2800*6,所以应当赔偿申请人约3.8万元的社会保险费用。 来源:钟楼普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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